广东江门中院宣判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13名被告人获刑,其中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9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或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5万元至2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2015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产品分销给被告人刘某等人销往国外,其所销售的假冒产品涉及“多芬”“潘婷”“海飞丝”“清扬”等众多品牌,非法经营数额达2940万余元。期间,郭某还租下厂房,组织工人在该制假窝点内调配、灌装、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并雇佣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该厂的生产和出货,被告人马某在该窝点负责对假冒洗发水原料进行调配,非法经营数额达46万余元。除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郭某还向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Vatika注册商标标识合计3万套。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门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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