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通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神通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当前市场环境
和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背景
和目的,发行债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
适当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关于
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修订
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
展趋势,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有利于加快推进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进度,确保高效、有序地完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中荣 沃健 翟栋民
查看原文公告